索?引?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公安
成文日期: 2022-08-21 发布日期: 2022-08-22
发布机关: 山东省公安厅 统一编号:
标??题: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工作规范、行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公通〔2022〕74号 有?效?性: 0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关: 山东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鲁公通〔2022〕74号
成文日期: 2022-08-21
统一编号:
有?效?性: 0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实施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以及相关工作规范、行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22〕74号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为保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以下简称“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 1026-202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1028-202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 1029-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GA 482-2012)第2号修改单等行业标准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级车辆管理所驾驶证业务范围及办理条件

(一)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级车管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审验和驾驶理论(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业务。

(二)县级车管所驾驶证业务的岗位设置、办理条件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六章有关要求。开展驾驶人考试业务所使用的考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 1029-2022)等行业标准。

二、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使用管理

(一)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应当坚持自建优先原则,按照162号令、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规划、建设和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考场。自建考场的考试系统、考试设备、考场项目建设应由政府投资。

(二)交警支队应当科学把握本辖区考试需求,对考场资源、考试能力存在明显缺口,确需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应当在公开招标前进行测算(见附件1),符合条件的,填写《考场资源缺口方法及评估表》(见附件2),书面报山东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省厅车管所”),经审核批复后,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履行招标采购程序,确定社会服务单位。

(三)交警支队负责本辖区驾驶理论考场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的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验收和检查合格的,制作验收报告和验收结果通知书,报省厅车管所备案,制作考场合格证明(见附件3)。

(四)对于经审核后新增小型、大型汽车驾驶人考场的,交警支队、省厅车管所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和验收规范》(GA/T 1030-2017)要求,组织开展申请、验收检查等工作。验收合格的,交警支队3日内完成考试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关联配置;省厅车管所2日内完成审核备案。考场名称备案要求(见附件4)、考场铭牌样式(见附件5)全省统一。

(五)交警支队应当按业务需求和行业标准配备考试车,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货车的考试车,每个考场每种车型不少于2辆。(考试车验收申请表见附件6、清单见附件7)

(六)交警支队应当统一喷涂考试车标识(黑体字“考试车”)及序号,制作夜间考试灯箱。考试车标识喷涂于车身两侧及尾部,车辆序号喷涂于引擎盖、后尾箱及两侧车门。残疾人考试车辆标识使用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式样,摩托车考试车视情喷涂,确保考试视频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学员便于确认。考试车不得出现企业徽标、广告等无关内容。

三、有关车型的驾驶技能考试要求

(一)轮式专用机械车考试使用大型货车考试车,科目二考试桩考、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窄路掉头。科目三考试上车准备、起步、掉头、变更车道、通过路口或通过人行横道线或通过学校区域或通过公共汽车站、靠边停车。

(二)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科目三考试起步、掉头、通过路口或通过人行横道线或通过学校区域或通过公共汽车站、靠边停车。

摩托车考试不得由同一名考试员完成所有科目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在场内进行。

(三)无轨电车科目二、三考试按照城市公交车执行。有轨电车考试内容另行规定。

(四)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科目三考试,具备设置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条件的,交警支队应当增加相应考试内容。不具备山区等复杂道路条件的,科目三考试里程应不低于12公里,并报省厅车管所组织验收备案。

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管理

(一)初级考试员应当从交通管理部门民警和辅警中选配,无法满足需求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统筹从正式民警中选拔。交警支队应当适时组织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书的核发。

(二)中级考试员应当具备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资格。具有大中型客货车考试资格的原专职考试员为中级考试员,其他为初级考试员。民警中级以上考试员可以承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任务。

(三)驾驶理论和汽车类科目二考试应由民警承担,汽车类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由民警组织管理,其中,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量,民警承担的比例不低于50%。

(四)省厅车管所每半年组织中级考试员资格认证和审查,交警支队每半年组织初级考试员资格认证和审查,培训、考核情况报省厅车管所备案。考试员认证、审查情况填写至《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认证、审查表》(见附件8)。考试员证件(见附件9)、照片、签字采集标准(见附件10)和考试题库全省统一。

(五)考试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交警支队应当终止其资格。经审查符合下一级考试员资格条件的,认证为下一级考试员,并上报省厅车管所备案。

五、全面启用摩托车准驾资格考试计算机评判

2022年10月1日起,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全部使用计算机评判。12月1日起,接入考试监管系统。交警支队要按照工作规范、行业标准和本通知考试内容要求,重新开展摩托车考场、考试车验收。各市要统筹安排考试计划,确保满足考试需求,避免出现考试积压。

六、落实驾培监管服务平台与互联网考试预约联网对接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工作的通知》(鲁交城市〔2020〕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22年12月1日起,启动“交管12123”平台与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联网。除公安部规定的自学直考、军警换证、境外换证、满分考试、注销可恢复考试申请外,对驾驶培训学时数据进行强制审核,审核通过后预约考试。各市公安机关要对照162号令和两厅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公安机关要配合交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培训数据造假的,要按照涉嫌计算机犯罪开展侦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停止相关驾驶培训机构业务受理,切实提升源头监管水平。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以公安部令第123、139号为依据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同时废止,以前的通知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附件:1.考场资源缺口评估方法

          2.考场资源缺口评估表

          3.考场合格证明

          4.考场名称备案要求

          5.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铭牌式样

          6.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车验收申请表

          7.申请验收备案的考试车清单

          8.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认证、审查表

          9.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件

          10.考试员照片、签字采集规范及要求

         附件1-10.zip


山东省公安厅 

2022年8月22日

        

        一图读解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工作规范、行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工作规范、行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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