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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咨询
办件名称: 关于不动产登记证问题
办件内容: 法人,2001年我公司申请了不动产权证,2009.3.23日经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在工商部门作了注销,公司其他股东都无异议。2009.3.24日在原厂址我作为法人又成立了新的公司,现在我发现我的不动产权证件丢失,去不动产权登记中心补办,我咨询一下,我的不动产权证上能不能登记在我现在的公司名下?谢谢!
申请人/申请单位: **** 提交时间: 2022-08-19 16:52:47
受理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受理时间: 2022-08-19 17:07:07 答复状态: 已答复
答复时间: 2022-08-24 16:50:49 答复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二条规定“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即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据此,公司经清算办结注销登记后,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清算报告没有决定不动产归属的,该不动产应当由其股东申请登记在股东名下;如果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清算报告决定不动产归属的,应登记在其决定的主体名下。
追问状态: 无追问 追问提交时间:
追问答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