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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咨询
办件名称: 可回收利用类金属物资外卖出省是否需备案
办件内容: 轧制钢管用)、钢头(轧制钢管的管坯切下来的短料)等在交易平台上成交后,买家非本省客户,提货出省是否需要备案?另:可利用资源类物资,比如废钢铁、氧化铁等外卖出省是否需备案?
申请人/申请单位: *** 提交时间: 2022-06-13 15:15:23
受理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
受理时间: 2022-06-14 16:23:48 答复状态: 已答复
答复时间: 2022-06-17 09:50:38 答复内容: 根据《关于变更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鲁环字〔2021〕127号)要求:自2021年5月6日起,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下同)出本省利用业务采取线上备案方式。转移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前,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填写备案信息并提交备案材料。上述“可回收利用类金属物资”属于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需要进行备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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